各学院:
根据中共北京市委教育工作委员会、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开展2012年上半年影响校园安全稳定问题隐患排查整治专项行动的通知》要求,学校开展易燃易爆危险化学品(剧毒品)排查校园安全隐患工作。
请各学院所属实验教学中心(实验室)认真对易燃品、易爆品、危险化学药品、剧毒化学品的储存、使用情况开展清查工作,加强管理,落实责任人,积极构建实验室安全保障体系,完善实验室安全管理长效机制。若存在上述安全隐患请于2012年3月19日前报送资产处,并根据有关规定进行妥善处置,否则责任自负。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有关规定如下:
第三十条 违反国家规定,制造、买卖、储存、运输、邮寄、携带、使用、提供、处置爆炸性、毒害性、放射性、腐蚀性物质或者传染病病原体等危险物质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
第三十一条 爆炸性、毒害性、放射性、腐蚀性物质或者传染病病原体等危险物质被盗、被抢或者丢失,未按规定报告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故意隐瞒不报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
联系人:任佳 梁勇
电 话: 2920, 1367
资产处
2012年3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