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部关于扩大直属高等学校直属事业单位无形资产使用和处置权限的通知(教财函[2014]8号)
2017-04-11 发布:[国资处]石影
部属各高等学校、各直属事业单位:
为推动无形资产转化利用,提高工作效率,经财政部同意,现就无形资产使用和处置权限调整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 本通知所称无形资产使用是指各直属高等学校、直属事业单位(以下简称各单位)对其占有、使用的无形资产自用和对外投资、出租、出借的行为。无形资产处置是指各单位对其占有、使用的无形资产进行产权转让或者注销产权的行为,包括无偿划转、对外捐赠、出售、转让等。
二、 各单位一次性使用或处置无形资产单位价值或批量价值在800万元以下(不含本级)的,由所在单位按照有关规定自主进行审批,并与10个工作日内将结果报教育部备案;一次性使用或处置单位价值或批量价值在800万元以上的,仍按现行规定执行,即由各单位审核后报教育部审核,教育部审核后报财政部审批。
三、 各单位使用和处置无形资产涉及的评估项目备案工作仍按《教育部直属高等学校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教财[2012]6号)有关规定执行。
四、 财政部关于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内科技成果处置有专门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执行。
五、 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教育部
2014年1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