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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地质大学(北京)国有资产管理办法 (2018年5月修订)

2019-10-25          发布:[国有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段莎莎

关于印发修订后的《中国地质大学(北京)国有资产管理办法》的通知

中地大京发〔2018〕53号


 

各单位、各部门:

  修订后的《中国地质大学(北京)国有资产管理办法》已经2018年5月31日第4次校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学习并遵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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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地质大学(北京)

  

  2018年6月25日

中国地质大学(北京)国有资产管理办法

(2018年5月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学校国有资产管理,合理配置和有效使用国有资产,确保国有资产安全与完整,保障和促进学校各项事业健康发展,根据《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36号)、《教育部直属高等学校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教财〔2012〕6号)、《教育部关于规范和加强直属高校国有资产管理的若干意见》( 教财〔2017〕9 号)等文件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管理和使用学校国有资产的所有单位和个人。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国有资产,是指学校占有和使用的、依法确认为国家所有、能以货币计量的各种经济资源的总称,包括用国家财政资金形成的资产、国家无偿调拨给学校的资产、按照国家政策规定运用国有资产组织收入形成的资产以及接受捐赠等经法律确认为国家所有的其他资产。其表现形式为流动资产、固定资产、在建工程、无形资产和对外投资等。

  第四条  学校国有资产管理工作的目标是健全国有资产管理机制体制、完善国有资产管理制度、规范国有资产管理流程、提高国有资产使用效益、防止国有资产流失、确保国有资产保值增值。

  第五条  学校国有资产管理工作主要包括资产配置、资产使用、资产处置、产权登记与产权纠纷处理、资产评估、资产清查与盘点、资产信息管理与报告、绩效评价、监督与责任等内容。

  第六条  学校国有资产管理应坚持资产管理与预算管理相结合,实物管理与价值管理相结合,安全完整与注重绩效相结合的原则。

第二章  国有资产管理体制

  第七条  学校国有资产管理实行“统一领导,归口管理,分级负责,责任到人”的管理体制。

  学校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统一领导国有资产管理工作,下设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办公室负责组织开展学校国有资产管理相关工作。

  按照资产的不同形态和分类,学校对国有资产实施归口管理,各归口管理部门对归口管理的国有资产负监督和管理责任。各资产使用单位、负责人及其使用人对本单位或本人使用的学校国有资产的安全性、完整性负责。

  第八条  党委办公室校长办公室、党委宣传部、财经处、科技处、国有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后勤处、基建处、信息网络中心、图书服务中心、档案馆、博物馆、中地大投资管理有限责任公司等单位是学校国有资产的主要归口管理部门,按下列分工对学校国有资产实施归口管理:

  (一)财经处主要负责国有资产的账目处理、价值管理及流动资产管理。

  (二)国有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主要负责国有资产宏观管理;固定资产统计管理;设备家具资产的账卡管理;办公与实验耗材管理;货物及服务采购与管理;无形资产监管及大型仪器设备的论证与开放管理。

  (三)后勤处主要负责学校地产和房产使用管理;按照规定权限办理学校房产出租、出借等事项的审核、审批或报备材料的准备工作。

  (四)基建处主要负责在建工程管理及在建工程转固工作。

  (五)中地大投资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主要负责校办产业的规范化建设;学校经营性资产管理。

  (六)图书服务中心负责学校图书报刊等纸质文献使用管理。

  (七)信息网络中心主要负责学校电子图书、期刊数据库等使用管理。

  (八)档案馆主要负责学校档案类资产的管理。

  (九)党委办公室、校长办公室主要负责校名、校誉类无形资产的管理; 负责对涉及商标权、冠名权、校名校誉相关事项及校志、年鉴等著作权的管理。

  (十)党委宣传部主要负责学校视觉形象识别系统的管理及维护;负责以学校名义发表的各类宣传报道、宣传思想工作领域的文献和作品等著作权的管理。

  (十一)科技处主要负责专利技术、专有技术的申报、使用与转移转化;负责与科技成果相关的著作权管理。

  (十二)博物馆主要负责陈列品的管理。

  第九条  各资产使用单位是学校国有资产的具体管理单位,对本单位使用的国有资产实施直接管理,其主要职责是:

  (一)明晰单位内部国有资产管理机制,建立健全内部国有资产管理实施细则。

  (二)对各资产归口管理部门负责,对本单位国有资产的账目和实物进行直接管理,督促单位内部所有资产使用人确保国有资产的安全完整。

  (三)向学校资产归口管理部门报送本单位国有资产数据。

第三章  国有资产配置及使用

  第十条  学校国有资产配置是指根据事业发展的需要,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规定的程序,通过购置、调剂及接受捐赠等方式配备资产的行为。

  第十一条  学校国有资产配置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现有资产无法满足学校事业发展的需要。

  (二)难以与其他单位共享、共用相关资产。

  (三)经过专家论证确须购置的资产。

  第十二条  学校国有资产配置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配置标准;国家没有规定配置标准的,应当加强论证,从严控制,合理配置。

  第十三条  学校接受捐赠等方式形成的各类资产属国有资产,由学校依法占有、使用,须及时办理入账手续,加强管理。

  第十四条  学校自建资产须及时办理工程竣工验收、竣工财务决算编报以及按照规定办理资产移交,并根据资产的相关凭证或文件及时进行账务处理。

  第十五条  学校国有资产使用遵循权属清晰、安全完整、风险控制、注重绩效的原则。

  第十六条  学校国有资产的使用包括单位自用、对外投资、出租、出借等方式。学校国有资产使用应首先保证高等教育事业发展的需要。确需出租出借资产的,应当按照规定程序履行报批报备手续。

  第十七条  学校应当建立健全国有资产购置、验收、入账、保管、领用、使用、维护等相互制约的管理制度,加强国有资产日常管理。

  第十八条  学校应当对实物资产进行定期清查或盘点,完善资产管理账表和相关资料,做到账账、账卡、账实相符;对清查盘点中发现的问题,应当查明原因,并在年度资产报告中反映。

  第十九条  对于学校长期闲置、低效运转或者超标准配置的国有资产,应及时进行调剂以提高使用效益。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  学校应当加强对本单位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土地使用权、非专利技术、校名校誉、商誉等无形资产的管理,依法保护,合理利用,并加强管理。

  第二十一条  学校不得使用财政拨款及其结余进行对外投资;不得买卖期货、股票;不得购买企业债券、基金和其他任何形式的金融衍生品或进行其他任何形式的金融风险投资。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二条  学校不得将其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作为抵押物对外抵押或担保,不得为任何单位或个人的经济活动提供担保。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三条  学校经批准利用非货币性资产进行对外投资,应当聘请具有相应资质的中介机构,对拟投资资产进行评估,资产评估事项按规定履行备案或者核准手续;学校国有资产出租,原则上应采取公开招租的形式确定出租的价格,必要时可采取评审或者资产评估的办法确定出租的价格。学校国有资产出租、出借,期限一般不得超过5年。

  第二十四条  学校应发挥自身优势,积极鼓励利用科研成果类无形资产实施科技成果转化并做好科技成果资产评估备案相关工作。

  第二十五条  学校应当对本单位对外投资、出租、出借的资产实行专项管理,并在学校财务报告中披露相关信息。

第四章  国有资产处置

  第二十六条  学校国有资产处置是指对学校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进行产权转让或者注销产权的行为。处置方式包括:报废报损、出售、出让、转让(含股权减持)、无偿调拨(划转)、对外捐赠、置换、货币性资产损失核销等。

  第二十七条  学校国有资产处置的范围包括:报废、淘汰的资产,产权或使用权转移的资产,盘亏、呆账及非正常损失的资产,闲置、拟置换的资产,以及依照国家及上级主管部门有关规定需要处置的其他资产。

  第二十八条  学校处置的资产应当权属清晰。权属关系不明确或者存在权属纠纷的资产,须待权属界定明确后方可处置。

  第二十九条  学校对国有资产处置应遵循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各单位应严格履行审批手续,未经批准不得擅自处置。学校出售、出让、转让资产数量较多或者价值较高的,应通过市场竞价方式公开处置。未达到使用年限的固定资产报废、报损,应从严控制。

  第三十条  学校直接持有的出资企业国有股权转让,按照国家、上级主管部门及学校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一条  学校应当加强对本单位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土地使用权、非专利技术、校名校誉、商誉等无形资产处置行为的管理,规范操作,防止国有资产流失。

  第三十二条  学校国有资产处置事项按照国家和上级主管部门规定的流程和权限进行,并报上级主管部门备案、审核或审批。

  第三十三条  学校国有资产处置收益按照国家、上级主管部门和学校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四条  学校对固定资产计提折旧。已提足折旧的固定资产仍可继续使用的,需继续使用并加强规范管理。文物和陈列品、图书、档案及动植物等不计提折旧。对无形资产在其使用期限内进行摊销。对于使用期限不确定的无形资产,摊销办法执行国家及上级主管部门有关规定。

第五章  国有资产产权登记与产权纠纷处理

  第三十五条  国有资产产权登记是指国家对学校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进行登记,依法确认国家对国有资产的所有权和学校对国有资产的占有、使用权的行为。

  第三十六条  学校根据国家及上级主管部门有关规定组织申报学校及所办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工作。

  第三十七条  产权纠纷是指由于学校的国有资产所有权、经营权、使用权等产权归属不清而发生的争议。

  第三十八条  学校与其他国有单位和国有企业之间发生国有资产产权纠纷的,由当事人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能解决的,由学校向上级主管部门申请调解或者依照司法程序处理。

  第三十九条  学校与非国有单位或者个人之间发生产权纠纷的,由学校提出拟处理意见,经上级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与对方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能解决的,依照司法程序处理。

第六章  国有资产评估

  第四十条  国有资产评估是指对学校国有资产某一时点的价格进行评定、估算,从而确定其价格的经济活动。

  第四十一条  学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对相关国有资产进行评估:

  (一)整体或者部分改制为企业。

  (二)以非货币性资产对外投资。

  (三)合并、分立、清算。

  (四)资产拍卖、转让、置换。

  (五)整体或者部分资产租赁给非国有单位。

  (六)确定涉讼资产价值。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需要进行评估的事项。

  第四十二条  学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不进行资产评估:

  (一)经批准部分资产无偿划转。

  (二)下属事业单位之间的合并、资产划转、置换和转让。

  (三)其他不影响国有资产权益的特殊产权变动行为,报经教育部和财政部确认可以不进行资产评估的。

  第四十三条  学校国有资产评估工作应当依据国家及上级部门有关规定,委托具有资产评估资质的评估机构进行。

  第四十四条  学校国有资产评估项目核准和备案工作按照国家及上级部门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章  国有资产清查与盘点

  第四十五条  资产清查指学校按照上级主管部门统一要求或学校实际需要,对学校国有资产进行基本情况清理、账务清理、财产清查、损溢认定、资产核实,依法认定各项资产损益,从而重新核定学校资产价值的行为。

  第四十六条  资产清查内容包括基本情况清理、账务清理、财产清查、损溢认定、资产核实和完善制度等。

  第四十七条  上级主管部门统一部署的资产清查工作,按照上级部门要求实施。学校因实际需要进行资产清查的,按照国家及上级主管部门有关规定报上级主管部门批复立项后组织实施。

  第四十八条  学校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进行资产清查:

  (一)根据各级政府及其财政部门专项工作要求,纳入统一组织的资产清查范围的。

  (二)进行重大改革或者改制的。

  (三)遭受重大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造成资产严重损失的。

  (四)会计信息严重失真或者国有资产出现重大流失的。

  (五)会计政策发生重大变更,涉及资产核算方法发生重要变化的。

  (六)财政部门认为应当进行资产清查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九条  学校资产清查中的资产盘盈、资产损失和资金挂账认定和结果确认等,按照国家及上级主管部门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十条  资产盘点是指学校根据国有资产日常管理实际需要,无需报上级主管部门立项、自行组织的对国有资产账目和实物的清理和核实。

  第五十一条  学校按年度对全校资产进行盘点,或根据实际工作需要定期或不定期开展专项清查盘点。

  第五十二条  学校开展资产清查和盘点时,各资产归口管理部门、资产使用单位需清理和追索不良资产和债权,避免国有资产流失。对经上级主管部门批复同意核销的资产损失,要实行账销案存管理。

第八章  国有资产信息管理与报告

  第五十三条  学校建立统一的国有资产综合管理信息系统,加强国有资产的动态监管。各资产归口管理部门负责归口管理国有资产的数据维护。

  第五十四条  学校国有资产管理实行报告制度,包括年度决算报告、重大事项报告和专项工作报告等。

  第五十五条  学校应当充分利用资产管理信息系统和资产信息报告,全面、动态地掌握本单位国有资产的占有、使用和处置状况,并作为编制本单位部门预算的重要依据。

第九章  国有资产管理绩效评价

  第五十六条  学校国有资产管理绩效评价是指利用国有资产年度决算报告、资产专项报告、财务会计报告、资产统计信息、资产管理信息化数据库等资料,运用一定的方法、指标及标准,科学考核和评价学校国有资产管理效益的行为。

  第五十七条  学校逐步建立和完善国有资产管理绩效评价制度和体系,按照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相结合的原则,通过科学合理、客观公正、规范可行的方法、标准和程序,真实地反映和评价学校国有资产管理绩效。

  第五十八条  学校国有资产管理绩效评价,包括国有资产管理的基础工作,国有资产管理制度建设,国有资产配置、使用和处置等主要内容。

  第五十九条  学校国有资产管理绩效考核,坚持分类考核与综合考核相结合,日常考核与年终考核相结合,绩效考核与预算考评相结合,采用多元化的指标体系和科学的方式方法,不断提高学校国有资产的安全性、完整性和有效性。

  第六十条  学校应当充分利用国有资产管理绩效评价的结果,总结经验、推广应用,查漏补缺、完善制度,加强管理、提高效益。

第十章  国有资产管理监督与责任

  第六十一条  学校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各资产归口管理部门和资产使用单位需逐步建立健全科学合理的资产监督管理责任制,并将责任落实到人。

  第六十二条  学校国有资产监督检查坚持单位内部监督与财政监督、审计监督、社会监督相结合,事前监督与事中监督、事后监督相结合,日常监督与专项检查相结合。

  第六十三条  涉及学校国有资产管理的单位和个人,未按规定履行职责、不按规定程序与权限办理国有资产管理审批事项等造成国有资产流失的,学校将依法依规追究其相应责任,并依据相关规定进行处罚、处分和处理,并视情节轻重暂停或取消该单位年度资产购置计划的申报资格。

第十一章  附  则

  第六十四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由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中国地质大学(北京)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中地大京发〔2014〕115号)废止。

  第六十五条  未尽事项按照国家、上级主管部门及学校有关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