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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修订后的《中国地质大学(北京) 固定资产报废处置实施细则》的通知

2019-10-25          发布:[国有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段莎莎

 

关于印发修订后的《中国地质大学(北京)固定资产报废处置实施细则》的通知

地大京发〔2019〕70号

  

各单位、各部门:

  修订后的《中国地质大学(北京)固定资产报废处置实施细则》已经2019年9月24日第14次校长办公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学习并遵照执行。

  点击下载附件:中国地质大学(北京)固定资产报废处置实施细则(2019年9月修订)

  

中国地质大学(北京)

  

  2019年9月26日

 

附件:

 

中国地质大学(北京)

固定资产报废处置实施细则

(2019年9月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学校固定资产管理,规范报废处置工作,根据《教育部直属高等学校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教财〔2012〕6号)、《教育部直属高等学校、直属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工作规程(暂行)》(教财函〔2013〕55号)、《教育部关于规范和加强直属高校国有资产管理的若干意见》(教财〔2017〕9 号)、《关于落实直属高校国有资产管理有关政策的通知》(教财司函〔2018〕33号)等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情况,制定此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由学校统一建账的固定资产。包括通用设备、专用设备、图书、陈列品、家具、用具、装具等。

  第三条  本细则所称的报废处置是指固定资产因以下几种情况需要进行产权注销的一种行为。

  1.彻底损坏或失去使用价值,无零配件或维修费用过高。

  2.使用性能低、精度差、技术落后,达不到教学、科研、行政、后勤保障等工作要求,且无改造利用价值。

  3.在安全、环保、能耗等方面不能达标,需要强制报废的。

  第四条  报废处置必须履行逐级审批程序,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私自处置。各使用单位负责本单位报废处置申请和初步审核工作。

  第五条  各使用单位须从严控制未达到最低使用年限的固定资产报废。已达到或超过最低使用年限但仍可继续使用的固定资产,应当继续使用,如已不能满足使用单位需要,由国有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统一发布调剂公告,能调剂使用的优先调剂使用,做到物尽其用,杜绝浪费。

  第六条  固定资产最低使用年限标准按照《教育部直属高校固定资产最低使用年限表》(附件1)执行。

第二章  审批权限

  第七条  报废处置审批权限

  1.已达使用年限并且确需报废的固定资产,由学校自行处置,处置结果按季度报教育部备案。

  2.未达使用年限的固定资产,一次性报废处置单台件或批量账面原值在1500万元以下的,由学校审批后将审批文件及相关资料报教育部,教育部审核后报财政部备案;一次性处置单台件或批量账面原值高于(含)1500万元的,由学校审核后报教育部审批,教育部审批后将批复文件报财政部备案。

  第八条  在学校审批权限内,申请报废处置的固定资产根据其账面原值,按下列标准审批:

  1.单台件或批量报废处置固定资产账面原值低于100万元且已达最低使用年限的,或者由于报废资产存在安全隐患等原因需紧急处置的,由国有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审核后报主管副校长审批。

  2.单台件或批量报废处置固定资产账面原值高于(含)100万元的,由国有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审核后提交校长办公会审批。

第三章  处置流程

  第九条  凡申请报废处置的固定资产须由使用单位填写《中国地质大学(北京)固定资产报废申请单》(在学校信息门户仪器设备管理系统中提交后自动生成),申请单一式两份。

  第十条  单台件仪器设备及软件、数据库系统等原值在10万元以上(含10万元)的固定资产还须进行报废处置技术鉴定工作。由使用单位组织技术鉴定,须由设备管理员、具有副高及以上职称的技术专家组成鉴定小组(小组成员至少5人),填写《中国地质大学(北京)固定资产报废处置技术鉴定申报单》(附件2)并随报废申请单一并报国有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申报单一式两份。

  第十一条  拟报废处置的固定资产须由使用单位负责人初步审核,明确是否同意报废,存在下列情况的,需补充相关材料:

  1.未达到使用年限,调剂未成功且急需处置的固定资产,须另附拟报废原因的书面说明,由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

  2.对于因责任事故导致非正常损失需报废的固定资产,应有相关责任事故的鉴定文件。

  3.对于校外被盗的固定资产,应出具辖区派出所的报案记录;校内被盗的仪器设备,应出具保卫处的相关证明材料。

  4.对于在安全、环保、能耗等方面不能达标,需要强制报废的仪器设备,需提供相关上级批文等证明材料。

  第十二条  国有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按批次审核、整理并汇总报废处置相关材料,形成报废处置工作报告,定期提请校长办公会审议。

  第十三条  获批进行报废处置的固定资产,由国有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进行处置,处置方式按照审批权限规定如下:

  1.单台件或批量报废处置固定资产账面原值小于100万元,或者由于报废资产存在安全隐患等原因需紧急处置的,经主管副校长审批后,由国有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招标与采购办公室、财经处、使用单位选派人员组成资产处置小组,从回收方信息库中随机抽取3个以上(包含3个)回收方,按照现场竞价、“价高者得”的原则当场确认,并将处置结果定期向校长办公会汇报。

  回收方信息库由学校组织公开遴选并报校长办公会审核认定后建立。遴选工作每两年组织一次,对回收方实行动态管理。

  2.单台件或批量报废固定资产账面原值高于(含)100万元的,除第十三条第1点列明的情况之外,原则上采用公开招标或拍卖的方式进行处置。

  第十四条  获批报废处置的固定资产,由国有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会同财经处办理账目核销相关手续。报废处置收入全部上缴学校。

第四章  实物处置

  第十五条  获批报废处置的固定资产,由使用单位负责拆卸成可搬移状态,并保持实物的相对完整,集中放置并妥善保管,由国有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定期组织清点和回收,或根据实际情况进行现场处置。任何单位或个人无权自行处理。

  第十六条  获批报废处置的固定资产有集中处理、原地处理两种方式:

  1.集中处理是指对于具备转运条件的固定资产,由国有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定期组织将其转运至库房后进行集中统一处理的行为。

  2.原地处理是指对于不具备转运条件的固定资产,在无安全隐患的条件下将其留在原地进行处理的行为。

  3.校外实习基地的固定资产报废处置由学校委托实习基地按照第二章第八条处置权限审批之后,以原地处理的方式执行,处置过程及结果文件交国有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备案,处置收入全部上缴学校。

第五章  其他

  第十七条  房屋及构筑物,电梯、锅炉、压力容器、放射性装置等特种设备,按照国家或地方行业部门的相关规定进行审批及处置。

  第十八条  获批报废处置的机动车辆,由使用单位按照国家或地方行业部门的相关规定办理机动车注销手续。使用单位须将“车辆评估证明”、“报废汽车回收证明”、“机动车注销证明”、处置收入上缴学校的记账凭证等材料交国有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

  第十九条  木质家具、用具装具等经过拆卸已成为建筑垃圾或其他无回收残值的固定资产报废处置不进行实物回收,审批程序不变,由学校统一进行实物处置。

  第二十条  本细则由国有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负责解释。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及学校国有资产管理办法施行。

  第二十一条  本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原《关于印发修订后的<中国地质大学(北京)固定资产处置实施细则>的通知》(中地大京发〔2018〕55号)同时废止。

  

  附件:1.教育部直属高校固定资产最低使用年限表

     2.中国地质大学(北京)固定资产报废处置技术鉴定申报单

  

  

  

  

附件1:

 

教育部直属高校固定资产最低使用年限表

 

固定资产类别

内容

最低使用年限

房屋及构筑物

业务及管理用房

钢结构

50

钢筋混凝土结构

50

砖混结构

30

砖木结构

30

简易房

8

房屋附属设施

8

构筑物

8

通用设备

计算机设备

6

办公设备

6

车辆

8

图书档案设备

5

机械设备

10

电气设备

5

雷达、无线电和卫星导航设备

10

通信设备

5

广播、电视、电影设备

5

仪器仪表

5

电子和通信测量设备

5

计量标准器具及量具、衡器

5

专用设备

探矿、采矿、选矿和造块设备

10

石油天然气开采专用设备

10

石油和化学工业专用设备

10

炼焦和金属冶炼轧制设备

10

电力工业专用设备

20

非金属矿物制品工业专用设备

10

核工业专用设备

20

航空航天工业专用设备

20

工程机械

10

农业和林业机械

10

木材采集和加工设备

10

食品加工专用设备

10

饮料加工设备

10

烟草加工设备

10

粮油作物和饲料加工设备

10

纺织设备

10

缝纫、服饰、制革和毛皮加工设备

10

造纸和印刷设备

10

化学药品和中药专用设备

5

医疗设备

5

电工、电子专用生产设备

5

安全生产设备

10

邮政专用设备

10

环境污染防治设备

10

公安专用设备

3

水工机械

10

殡葬设备及用品

5

铁路运输设备

10

水上交通运输设备

10

航空器及其配套设备

10

专用仪器仪表

5

文艺设备

5

体育设备

5

娱乐设备

5

家具、用具及装具

家具

15

用具、装具

5

 

  

  

附件2:

中国地质大学(北京)

固定资产报废处置技术鉴定申报单

申报单位(盖章):            经手人:            联系电话:                 申报时间:     年    月   日

序号

固定资产

名称

资产编号

规格型号

数量

原值

购置

日期

厂家

备注

 

 

 

 

 

 

 

 

 

 

 

 

 

 

 

 

 

 

申请报废

理由

 

资产使用

单位处理

意 见

 

 

负责人签字(盖章):    

年   月   日

专家小组

名单

姓名

工作单位

职称或职务

本人签名

 

 

 

 

 

 

 

 

 

 

 

 

 

 

 

 

专家技术

鉴定小组

意 见

 

 

鉴定专家(组长)签字:

                                                    

                                              年   月   日

国有资产与

实验室管理处

意 见

 

 

负责人签字(盖章):                                               

年   月   日

主管校领导

意  见

 

 

签  字:                                             

年   月   日

            
 

备注:本申报单一式两份,资产使用单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