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开展大型仪器开放共享服务收费标准统计的通知
2019-12-24 发布:[国有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
各有关学院、单位:
为进一步推进我校大型仪器设备开放与共享,提高大型仪器设备利用效率,规范我校大型仪器共享服务收费管理,现对全校大型仪器开放共享服务收费标准进行统计,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1、请各有关学院、单位成立“××单位仪器设备开放共享领导小组”(小组成员需由六人(含)以上专家组成,包括院长/分管副院长、实验中心主任、教师代表、实验教师/管理人员),并提交小组名单(见附件1)。
2、用于教学科研且具有一定共性需求的单台套价值30万元及以上的仪器设备均要求纳入学校大型仪器开放共享平台,请填写《仪器设备开放共享信息采集表》(见附件2)。不能开放共享的特殊仪器应有正当理由(见附件5),由仪器负责人提出申请,经学院审核同意后,报国实处备案。
3、针对30万元及以上仪器设备,请逐台制定开放共享收费标准(已开放仪器请逐台统计现有收费标准),填报《仪器设备开放服务收费标准申报表》和《仪器设备开放收费标准汇总表》(见附件3、4),经内部组织专家论证、征求意见、领导审核后报学校。
4、收费标准应包括实验材料消耗费、设备运行及维修维护费、房屋水电气费、人员劳务费等,并参照同行收费标准,按照校内、校外分别给出收费标准,校内收费应低于校外收费(按校外标准80%定价)。
5、学校将在各学院、单位提出的建议收费标准基础上,参照同行业、同城其他单位收费情况,按照有关规定程序,在广泛征求意见、充分论证的基础上,拟定学校大型仪器共享开放服务收费标准。
请各有关学院、单位高度重视此项工作,提前确定共享小组名单,于2019年12月26日前将附件1交至国实处(综办224);并于2020年3月5日前,以学院为单位将附件2、3、4、5交至国实处(综办224),电子版请同时发至1834000532@qq.com。
联系人:李盼 联系电话:82323677
国有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
2019年12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