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地质大学(北京)仪器设备开放共享管理办法(试行)
2021-12-22 发布:[实设处]石影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仪器设备是高校开展人才培养和科学研究的物质基础与条件保障,仪器设备开放共享是支撑科技协同创新、服务社会需求的有效途径。为充分利用仪器设备资源、发挥仪器设备使用效益,根据《国务院关于国家重大科研基础设施和大型科研仪器向社会开放的意见》(国发〔2014〕70号)、《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加强高等学校科研基础设施和科研仪器开放共享的指导意见》(教技厅〔2015〕4号)和《高等学校仪器设备管理办法》(教高〔2000〕9号)等相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学校实行仪器设备专管共用、开放共享的管理模式。仪器设备应在完成本单位教学、科研任务基础上,积极开展校内外开放共享服务,建立多元化、多渠道开放共享运行机制,实现仪器设备资源合理化有效利用。仪器设备开放共享工作实行学校和学院二级管理体制。仪器设备开放共享实体平台分为校级平台和院级平台两个层次。
第三条 除涉密、功能特殊的仪器设备之外,学校用于教学科研且具有一定共性需求的单台套价值30万元及以上的仪器设备均应按照本办法开放共享。学校鼓励设备账面原值30万元以下的仪器设备按照本办法开放共享。开放共享服务实行无偿服务和有偿服务相结合,有偿服务收费遵循成本补偿和非盈利原则。原则上所有开放共享仪器设备均按照本办法执行,有其他明确规定的除外。
第二章 组织管理
第四条 学校成立“仪器设备开放共享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是学校仪器设备开放共享的管理与监督机构。统筹仪器设备开放共享工作,研究解决仪器设备开放共享工作中的重大问题,监督检查开放共享工作进程和成效。领导小组由分管国有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的校领导任组长,科学研究院、学科建设办公室、科技处、人事处、财经处、国有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后勤处等单位负责人为成员。各成员单位按各自部门职责支持和保障仪器设备开放共享工作。
第五条 国有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是学校仪器设备开放共享的具体组织部门,负责仪器设备开放共享的体系与制度建设,负责国家共享网络管理平台对接,负责科技部、教育部仪器设备检查评估及年度报表,负责校级仪器设备共享平台建设及维护,负责开放服务收费管理与监督,组织开展大型仪器设备考核评价等。
第六条 各教学科研单位是仪器设备开放共享的具体实施单位,负责学院仪器设备共享平台建设及维护,制定本单位仪器设备开放共享实施方案并组织实施,提供仪器设备开放共享运行保障,组织开展本单位大型仪器设备考核评价等。
第三章 运行管理
第七条 开放共享仪器设备须由设备负责人填写《仪器设备开放共享信息采集表》、《仪器设备开放共享收费标准申报表》,经教学科研单位审核、国有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复核、公示无异议后上报校长办公会议审批通过,方可实行开放共享。
第八条 开放共享仪器设备信息在学校大型仪器设备共享网站公布,仪器设备使用人员可通过网站查询相关信息,根据实际需求预约设备使用。设备负责人核实需求后依据仪器设备服务项目、检测指标、收费标准,按照技术操作规范提供开放共享服务,或由设备负责人指导预约使用人员按照技术操作规范进行操作。
第九条 校内开放共享服务由设备负责人填写《中国地质大学(北京)校内服务结算单》,供需双方签订服务协议(或清单),仪器设备使用人员确认后按照校内转账流程办理开放服务费用结算手续。校外开放共享服务原则上需签订服务合同,用户按照合同约定办理缴费手续。
第十条 仪器设备使用人员独立开展科学实验形成的知识产权由仪器设备使用人员自主拥有,成果发表时应明确标注利用仪器设备情况。仪器设备使用人员应严格遵守实验室安全管理规定,按照操作规程使用仪器设备。如因违规操作导致设备损坏或引发安全责任事故,由相关责任人负责赔偿损失并予以责任追究。
第十一条 教学科研单位应确保仪器设备具备良好的开放运行条件,完备的技术操作规范和定期维护设备的管理制度等,为校内、外仪器设备开放共享提供安全、规范的服务保障。
第十二条 学校将采取多种措施推动仪器设备开放共享工作。鼓励科研团队将具有一定共性需求的仪器设备托管到院级共享平台进行开放;积极开展实验室资质建设,逐步提高实验技术服务能力和实验室管理水平。
第四章 财务管理
第十三条 仪器设备开放共享实行有偿服务。按照成本补偿和非盈利性原则,在参考国家标准、同行业标准基础上,根据仪器设备开放共享服务项目的设备折旧、房屋占用、水电气等能源消耗、人力成本、材料消耗、设备维护、安全管理、税费等因素确定收费标准。
第十四条 收费标准分为校外收费标准和校内收费标准。其中校外收费标准是学校与校外委托单位的结算价格;校内收费标准是校内开放共享服务的结算价格,在校外收费标准基础上按照80%确定。列入国家计量认证体系的测试收费项目,测试收费执行国家相关规定,分配比例参照本办法执行。拟新收费项目的收费标准须经校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后执行并在国有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财经处备案。
第十五条 开放共享服务收入执行“收支两条线”,纳入学校财务统一管理。大型仪器设备所在单位提出立项开户申请,经国有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审核同意后,财务处为其开设仪器设备收费专用账户。一个单位共用一个专用账户。
第十六条 开放服务收入统一纳入专用账户,由财经处定期结转并按如下比例分配:25%为学校开放服务成本,由学校统筹用于学校管理运行及实验室建设,由财经处统筹管理使用;5%建立仪器设备开放共享基金,用于校级大型仪器设备共享平台建设及维护、业务培训、专家评审、表彰奖励、仪器维修补充、安全管理等,由国有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统筹管理使用;70%用于教学科研二级单位仪器设备开放服务成本,其中30%为奖酬基金,40%为大仪发展基金。由教学科研单位统筹管理使用,具体规定见《中国地质大学(北京)仪器设备开放共享服务收入管理实施细则》(见附件)。
第十七条 各教学科研单位应制定本单位开放服务收入管理实施方案,经党政联席会审议通过后报国有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备案;建立单台套价值30万元及以上仪器设备收入明细账目,接受上级主管部门和学校相关职能部门监督检查。
第十八条 仪器设备负责人应严格按照管理规定以及核准备案的收费标准收取服务费用,收费标准一经确定不得擅自调整。如发生擅自提高、减免服务费用或以任何形式私下收取服务费用等行为,一经核实将对相关单位及个人严肃处理。如因材料、能源消耗等成本变动需调整收费标准时,须重新提交申请,经学校校长办公会议审核通过后执行新收费标准。
第十九条 仪器设备使用人员应按照仪器设备收费标准及时缴纳开放共享服务费用,以保证仪器设备正常运转。对于长期拖欠服务费用的单位和个人,设备负责人有权拒绝提供开放共享服务。
第五章 考核评价
第二十条 仪器设备开放共享运行效果、服务水平是实验技术人员职务晋升、岗位评聘的重要考核指标。仪器设备共享平台建设成效是学校对教学科研单位进行考核评价的重要参考依据。学校将依据教育部相关规定,定期对仪器设备使用效益进行考核,对于综合考核优秀的教学科研单位,学校将在共享基金分配、仪器设备资源配置、实验技术人员配备、优秀评比等方面予以倾斜和奖励。逐步完善开放共享调控与激励机制。
第二十一条 对于在仪器设备开放共享工作中不按规定如实上报数据、不按规定公开开放与使用信息、开放效果差、使用效率低、随意调整收费标准或私下收取服务费用的教学科研单位及个人,将视情节进行处罚、限期整改,并采取多种方式予以约束,如限制仪器设备新购、限制设备维护的资源投入、取消设备管理资格等。
第二十二条 学校将加强仪器设备购置审查与集中论证管理,强化拟购置仪器设备的查重评议工作,并将仪器设备开放共享服务方案纳入项目建设或设备购置论证计划。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印发之日施行。原《中国地质大学(北京)仪器设备开放服务管理暂行办法》(中地大京发〔2014〕114号)同时废止。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国有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财经处负责解释。
附件:中国地质大学(北京)仪器设备开放共享服务收入管理实施细则.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