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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地质大学(北京)大型仪器设备维修管理办法(试行)

2023-06-02          发布:【实设处】林梓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保障我校大型仪器设备的良好运行,充分发挥使用效益,更好地为教学、科研和学科建设服务,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大型精密贵重仪器设备(以下简称大型仪器设备)是指使用各类经费购置(含自制)以及捐赠给学校、单台(套)价值(以下统称为“单价”)10万元及以上、用于教学及科研的仪器设备。

第二章  管理职责

第三条  大型仪器设备维修实行校、院二级管理体制。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是大型仪器设备维修的归口管理部门。

第四条  使用单位是大型仪器设备管理维护的第一单位,负责仪器的日常保养维修,及时解决仪器故障,保证仪器设备状态良好。

第三章  维修原则

第五条  大型仪器设备维修遵循“谁使用、谁维修”的原则,采用自行维修与外协维修相结合的方式,保障仪器正常运行。

第六条  为鼓励大型仪器设备开放共享,学校维修经费优先支持管理水平高、开放共享好、使用效益突出的大型仪器设备。

第七条  质保期内的仪器设备出现故障时,使用单位应及时与供应商联系,由供应商负责维修。

第八条  对于已达报废年限、设备老化、技术性能落后、无维修价值或维修费用高于设备原值50%的大型仪器设备,应按程序申请报废,经批准后作报废处理。

第四章  维修经费

第九条  学校设立大型仪器设备维修基金(以下简称维修基金),维修基金来源于我校大型仪器设备共享服务收入、上级部门拨款及其他资金。

第十条  大型仪器设备维修费用由使用单位自行承担,经费不足时可申请借用大型仪器设备维修基金。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审核后根据当年维修基金情况进行补贴,金额最高不超过维修金额的50%。维修补贴仅用于大型仪器设备原有功能损坏的修复,不包含对仪器功能的扩展、升级等。

第十一条  为确保“大型仪器设备维修基金”正常运转,大型仪器设备修复后,对于有共享服务收入的使用单位,应在保障本单位大型仪器正常运行的基础上制定方案优先偿还维修基金。

第五章  维修程序

第十二条  设备使用人填写中国地质大学(北京)大型仪器设备维修申请单,并附上初选维修单位出具的维修报价清单,经学院主管领导审核签字、盖章,连同使用记录、收费记录等相关材料一起提交至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审核。

第十三条  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进行综合评审,对符合要求的大型仪器设备进行维修补贴,同一台设备一年可申请一次维修补贴,同一部件维修两年内支持补贴一次。

第十四条  单次维修预算金额大于5万元(含)需组织3名专家论证通过;维修预算金额大于10万元(含)经专家论证后需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主管校领导审批,若涉及学校“三重一大”事项,由相关会议研究决定。

第十五条  维修审核通过后,原则上应在6个月内完成维修工作。维修结束并正常运行后,由使用单位、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维修单位三方共同验收。

第十六条  使用过维修补贴的大型仪器设备,修复后未能达到正常运行机时的,将取消该仪器设备申报下一年度维修补贴资格。

第十七条  维修基金实行专款专用,不得挪用。对维护维修工作弄虚作假的行为将依法依规进行严肃处理。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八条  本管理办法由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维修服务的采购工作按学校采购管理办法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  本管理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行。

 

附件:中国地质大学(北京)大型仪器设备维修申请及验收单



京发45  大型仪器设备维修管理办法(试行).doc

大型仪器设备维修申请及验收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