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型仪器论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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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地质大学(北京)大型精密贵重仪器及成套设备购置可行性论证管理办法(试行)

2023-06-20          发布:【实设处】林梓

第一章   

第一条  为加强大型仪器设备资源统筹配置,促进开放共享,提高使用效益,根据《高等学校仪器设备管理办法》《国家重大科研基础设施和大型科研仪器开放共享评价考核实施细则》《中国地质大学(北京)仪器设备管理办法》等文件要求,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大型精密贵重仪器设备(以下简称大型仪器设备)是指使用各类经费购置(含自制)以及捐赠给学校、单台(套)价值(以下统称为“单价”)10万元及以上、用于教学及科研的仪器设备。

第二章 论证要求

第三条  项目负责人需填写《大型精密贵重仪器及成套设备可行性论证报告》(详见附件),可行性论证内容主要包括拟购大型仪器设备基本情况及主要技术指标、必要性及预期成效,现有同类仪器的资源状况、共享方案、预期绩效、技术队伍、使用环境及配套条件等。

第四条  可行性论证坚持勤俭节约、从严控制、国产优先、合理配置、避免浪费的原则。对于预期年使用机时不达标、已有类似设备且使用效率和效益较低、使用频次低且可通过购买分析测试或加工等服务、校内外共享或调剂方式解决使用需求的大型仪器设备要严格控制。对于开放共享绩效考核成绩较差的二级单位及个人从严把控。

具有下述情况之一的原则上不准予购置:

(一)学校及本地区现存同类仪器设备较多、功能可以满足当前研究需要,且使用机时远低于饱和标准(年使用机时 1200 小时);

(二)申购仪器设备不同意加入大型仪器共享平台(涉密、特殊用途仪器除外);

(三)申购仪器设备无法落实购置经费来源;

(四)申购仪器设备不具备先进性和适用性;

(五)预期绩效成绩较低且有效机时无法达标;

(六)申购单位缺乏合适的专兼职实验管理人员、仪器设备操作人员;

(七)申购仪器设备不具备配套房间、水、电等基础使用环境及配套设施条件;

第五条  单台套价值在人民币10万元(含)以上的大型仪器设备,根据拟购大型仪器设备的预算金额,进行可行性分级论证:

(一)10万元(含)至20万元(不含)的大型仪器设备,申购人填写大型仪器设备可行性论证报告,由所在二级单位主持论证, 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审核。

(二)20万元(含)至100万元(不含)的大型仪器设备,由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主持论证。

(三)100万元(含)至300万元(不含)的大型仪器设备,由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经费归口部门共同主持论证。

(四)300万元(含)以上的大型仪器设备,由经费归口部门分管校领导主持论证,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参加。

第六条  论证专家组组成须符合以下要求:

单台套价格10万元(含)至20万元(不含)仪器设备,论证专家组成员不少于3名,由二级单位副高(处)及以上专家组成,须有二级单位分管领导参加;单台套价格20万元(含)以上的仪器设备,采用集中论证与分散论证两种方式,集中论证主要由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组织及审核,分散论证由经费归口部门组织,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参加并审核,专家组成员一般不少于5名,原则上须邀请2名校外具有副高(处)及以上的专家参与论证。

第七条  科研项目经费购置预算批复的大型仪器设备,提供项目申报书扉页及设备所在页预算表,填写《中国地质大学(北京)大型仪器设备可行性论证报告》并由经费归口管理部门加盖公章即可,无需重复论证。

第八条  购买进口仪器设备均需按照财政部政府采购进口产品管理办法相关规定报批审核通过后执行。

第九条  申购单价50万元(含)以上通用设备或100万元(含)以上专用设备必须按照财政部、教育部预算一体化的要求,至少提前一年编制购置计划,否则将无法购置。

第十条  应急突发事件需购置的大型科学仪器设备的,可不进行查重评议。涉及国防领域大型科学仪器设备购置,不适用本细则。

第十一条  学校统一建立大型仪器设备论证通过项目数据库,论证有效期限一般为2年。

第三章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实验室及设备管理处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2023年6月20日起施行。

 


京发51  大型精密贵重仪器及成套设备购置可行性论证管理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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