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验室安全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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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地质大学(北京)实验室安全管理工作规定》中地大京发〔2020〕146号

2024-09-09          发布:[实设处]朱国典

3、关于印发修订后的《中国地质大学(北京)实验室安全管理工作规定》中地大京发〔2020〕146号的通知.doc

中国地质大学(北京)实验室安全管理工作规定

(2020年10月修订)

 

为保障校园及师生安全,确保学校教学、科研等工作正常进行,根据国家有关政策法规精神及学校实验室安全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  本规定中的“实验室”是指中国地质大学(北京)全校范围内开展教学、科研、服务工作的各类实验场所及其附属设施,包括各类公共实验室(含教学实验室、国家及省部级重点实验室等)、教师科研实验室及校医院放射室等。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实验室安全管理,是指教学科研活动所涉及实验室的安全管理,包括水、电、暖气、通道等通用设备设施、仪器设备的正确操作,化学试剂的购买、使用和存储,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的购买、使用和存储,生物实验安全,实验产生的废弃物处理,实验室特种设备安全以及消防安全等关系到人身安全及环境保护等方面的管理工作。

第三条 本规定适用于学校范围内涉及实验室安全的各级实验室和师生员工。各单位及师生应树立安全意识,履行安全义务、承担安全责任。

 

第四条  学校实行实验室安全工作分级、分类管理制度,校、院、中心(实验室)及进入实验室工作的师生员工各负其责,责任到人,通过加强各职能部处、各学院的协同管理,对各实验室实行安全责任全覆盖。

第五条  按照实验室实际情况,根据涉及的安全责任属性和范围不同,将全校实验室分为四类:

第一类为含有危险化学品、放射源及其他重点危险物品、安全设施的实验室;

第二类为含有特种设备(如压力容器、高温设备等)、射线装置等设施的实验室;

第三类为除第一、第二类外的普通理工科实验室;

第四类为人文社科类实验室。

第六条  各实验室必须认真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根据各实验室的具体情况,制定相应的安全管理规定、操作规程及应急预案,并应在醒目位置上墙公示。

第七条  各二级单位建立实验室分类台账、危险源台账,并根据实际情况做动态调整。

第八条  各二级单位正职领导是所在单位实验室的第一安全责任人,分管实验室安全的副院长为单位实验室安全直接管理责任人,学院其他领导负有关心、重视和配合本单位实验室安全工作的监管责任。

第九条  单位第一安全责任人和单位分管安全的责任人主要责任包括:负责落实本单位实验室安全管理相关规定,建立本单位实验室安全管理队伍和责任体系;制定本单位实验室安全相关管理制度、应急预案及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定期、不定期组织实验室安全检查,及时消除安全隐患,详见《中国地质大学(北京)实验室安全管理细则》。各单位落实至少一名正式教职工为专(兼)职实验室安全联络人员,工作待遇由各单位落实。安全员负责协助本单位具体落实实验室安全相关规章制度、做好日常安全检查、实验室人员(包括学生)安全教育、实验室安全相关信息报送、实验室安全事故应急演练及应急处理、危险化学品购买审批等日常工作。

第十条  教学、科研公共实验室的主任或实验用房责任教师为所在实验室安全管理的直接责任人,对所在实验室安全管理工作全面负责。各实验室应设专职或兼职的实验室安全员,负责所在实验室的日常安全管理工作,实验室安全员须经过培训,具备一定的安全知识和应急处置技能。进入实验室学习或工作的师生员工为实验室安全的具体责任人。

第十一条  全面签署实验室安全协议。各单位正职领导代表所在单位与学校签订《实验室安全责任书》;实验室主任或实验用房责任教师代表所使用实验室与各单位签订《实验室安全责任书》;进入实验室工作的师生员工与实验室主任或实验用房责任教师所在实验室签订《实验室安全责任书》。确保实验室安全责任逐级落实到位。

第十二条  各级实验室安全管理组织及人员应当依法依规全面落实实验室安全管理工作,加强危险源辨识、安全保障建设、规章制度建设、安全队伍建设、检查整改和教育培训等有关工作。

第十三条  行实验室安全检查和督导制度。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保卫处、科技处、国有资产管理处、后勤集团、校园建设处等部门代表学校组成实验室安全专家督导组,采取定期和不定期相结合的方式,对全校各类实验室进行安全检查和督导。国家法定节假日前和每学期放假前,各单位应进行例行安全检查,日常按照实验室安全管理规定要求进行定期和不定期检查,并做好记录。实验室安全员或任课老师须在实验前、后对实验室进行安全检查并作好记录后,才能开始或结束实验。

第十四条  各单位应建立实验室安全管理检查台账制度,对照检查表,做好日查、月查、巡察记录。对发现的问题和隐患进行梳理,分清责任并积极整改;每学期检查结束后,各单位须将检查结果形成简要报告,报送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备案。各实验室若发现安全隐患,要及时采取措施进行整改。发现严重或一时无法排除的安全隐患,须向所在单位及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保卫处、后勤集团等部门报告,必要时停止实验室运行,并配合学校采取措施积极整改。对发现的安全隐患,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隐瞒不报或拖延上报。

第十五条  验室安全检查及督导方式。各二级单位严格执行安全员制度,安全员工作量由各单位自行核定。针对本办法第三条所述各类实验室,学校实验室安全工作领导小组定期进行实地安全检查和督导,定期、不定期进行抽查,并对《中国地质大学(北京)实验室安全检查表》,对二级单位自查情况进行检查和核对,检查结果将作为考核及奖惩的重要依据。

第一类实验室,原则上要求建立专职安全员,每周按照《中国地质大学(北京)实验室安全检查表》至少进行一次检查并做好记录存档备查;每间实验室安全员每天按照《中国地质大学(北京)实验室安全隐患检查情况记录本(日查)》进行检查并做好记录存档备查。

第二类实验室设置专职(兼职)安全员,每周按照《中国地质大学(北京)实验室安全检查表》进行一次检查并做好记录存档备查,每间实验室设置安全管理员,每天按照《中国地质大学(北京)实验室安全隐患检查情况记录本(日查)》进行检查并做好记录存档备查。

第三类实验室设置兼职安全员,每两周按照《中国地质大学(北京)实验室安全检查表》至少进行一次检查并做好记录存档备查,每间实验室设置安全管理员,每天按照《中国地质大学(北京)实验室安全隐患检查情况记录本(日查)》进行检查并做好记录存档备查。

第四类实验室设置兼职安全员,每月按照《中国地质大学(北京)实验室安全检查表》进行一次检查并做好记录存档备查。

第十六条  学校实行实验室安全教育培训及考试制度。本科新生、研究生新生在入学报到时,需要按照规定完成实验室安全教育培训,并考试合格;学校把实验室安全教育培训纳入对新进教师、博士后、留学生、进修生及其他来校交流人员进行培训的重要内容。对于有较高实验室安全要求的实验室,相应单位应组织针对本专业的实验室安全培训和考试,经考核通过者方可允许进入实验室工作。本科学生做教学实验时,须有教师或实验室技术人员在场指导。每学期的第一次实验课,或研究生进入科研实验室前,必须进行安全教育培训。毕业论文或研究生进行单独实验应由导师批准,并在实验前进行必要的安全教育。

对进入实验室工作的师生要落实和加强“防火、防盗、防毒、防爆”等安全教育,对有可能导致危险发生的实验,实验室应发放安全操作规范告知书,进入实验室人员应认真仔细阅读,并签字确认,实验室安排人员监管并落实安全防范措施。

第十七条  严格执行《中国地质大学(北京)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办法》。

各实验室确因需要而使用易制毒、易制爆和其他危险化学品时,要严格按照相关规定进行采购、使用、保管和处置,同时要有可靠的防范措施,落实专柜专人管理,并应建立危险品台账制度,做好详细记录备查。

各有关实验室应严格按照规定要求使用和处置易燃、易爆、自燃、氧化、过氧化、有毒和腐蚀等危险化学品。严禁烟火,禁止吸烟或动用明火。要做好防火、防盗、防爆、防毒、防腐蚀的工作。需要少量存储易燃、易爆物品的,必须符合安全存放的要求,在实验室入口处醒目位置安放危险实验室警示牌,在存放危险品容器上张贴相应的危险品标签。

二级单位应加强危险化学品的安全管理和日常检查,并对进入实验室的教师和学生进行培训,使教师和学生能够严格按照规定采购、使用、存储和处置危险化学品。

第十八条  实验室的特种设备(如压力容器、叉车等)、高温高压高速等设备使用应严格遵守国家、北京市及学校有关规定,严格做好验收、年检等工作,并指定专人持证上岗,确保使用安全。对上岗人员必须按规定进行培训,并经考核合格后持有合格的上岗证,方能上岗操作,严禁无证上岗操作。实验室需建立特种设备管理制度及运行档案,确保安全实验。

第十九条  实验室放射性物品及射线装置的使用及保存必须符合国家及北京市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严格执行放射性辐射的安全保护制度《中国地质大学(北京)辐射安全管理制度》。

第二十条  严格按照规定处置实验室废弃物。实验室在实验中产生的各种有毒有害废弃物不得未经处理任意排放、丢弃,各实验室应指定专人按照废弃物处理的有关规范集中收集封存并妥善保管,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负责联系有关单位定期上门回收处理。

第二十一条  加大实验室安全建设投入,加强信息化管理及有关安全防范措施。学校、二级单位应加强对实验室安全建设的投入,加强实验室安全的信息化建设。重要的实验室,除要有物防、技防措施外,还应有人防措施。对危险性高及需要持续运转的实验室要设置专人值班制度,对值班人员要加强责任心的教育,对因责任心不强而造成被盗、伤害等事故的,要追究领导和相关人员的责任。

二十二条  实验室必须按规定配齐专业的消防器材和急救设施。消防器材和急救设施要放在明显和便于取用的位置,周围不得堆放杂物,注意经常检查、及时更换并建立记录制度。严禁将消防器材和急救设施移作他用,并保持消防通道畅通、整洁。

实验结束前清理好实验台、各种器材、工具、资料,切断电源,熄灭火源,关好门窗和水龙头,对易燃物品、纸屑等杂物,必须清扫干净,消除隐患。

实验室严禁使用电炉等电加热取暖设备。因教学、科研工作必须使用电炉等设备,要经安全员同意,注意安全。停电或停用后要及时切断电源。用电设备周围不得堆放杂物,电源线不得有任何裸露、破损,要随时加强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第二十三条  实验室如发生安全事故,必须按照学校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进行处置,在事故发生后及时将情况上报所属二级单位、保卫处和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

第二十四条  学校将对各单位的实验室安全工作进行定期考核,对实验室安全管理工作优秀的单位和个人,学校将予以表彰。对安全管理缺位、失职的单位和个人将按有关规定进行责任追究与奖惩。

第二十五条  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由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负责解释,原文件“中地大京发[2016]40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