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验室安全管理

当前位置:首页 / 资料下载 / 实验室安全管理

《中国地质大学(北京)实验室安全管理细则》中地大京发〔2020〕147号

2024-09-09          发布:[实设处]朱国典

4、关于印发修订后的《中国地质大学(北京)实验室安全管理细则》中地大京发〔2020〕147号的通知.doc

中国地质大学(北京)实验室安全管理细则

(2020年10月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学校实验室安全管理,强化安全管理责任,防止实验室安全事故发生,保障教职工及学生的人身、财产安全,促进学校各项事业健康、稳定发展,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学校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各类教学、科研实验室,及配套附属场所的安全管理,主要涉及危险化学品、危险废弃物、压力气瓶、特种设备、辐射安全、生物安全、其他仪器设备、粉尘、水电及消防等方面的安全管理。

第三条  实验室安全管理工作贯彻以人为本、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各单位及教职工、学生应树立安全意识,履行安全义务、承担安全责任。

第四条  实验室安全管理工作按照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失职追责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的要求,坚持单位自管、隐患自查、责任自负谁使用、谁负责,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强化和落实实验室及其所在单位的主体责任,逐级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岗位责任制。

第五条  实验室安全管理工作坚持奖惩结合的原则,将实验室安全工作纳入内部检查、日常工作考核和年终考评的内容,与单位或个人的年度考核、评奖评优、岗位评聘、晋职晋级挂钩,建立健全问责追责机制,并实行重大事故一票否决制

第六条  实验室安全管理工作实行学校、二级单位、实验室三级联动管理。

第二章  实验室安全管理体制

第七条  学校成立实验室安全工作领导小组,在学校安全工作领导小组指导下,推进学校实验室安全管理各项工作,执行并组织实施该领导小组有关决定。实验室安全工作领导小组组长由分管实验室工作的副校长担任,副组长由分管科技、保卫的副校长担任,成员单位包括学校办公室、党委保卫部(处)、学生工作部(处)、教务处、科技处、研究生院、人事处、校园建设处、国有资产管理处、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后勤集团、各相关学院。主要工作职责为:

(一)贯彻落实国家和北京市相关法律法规及方针政策,组织实施学校实验室安全管理各项工作;

(二)贯彻实验室安全管理规章制度、责任体系和应急预案;

(三)推动落实经费投入、队伍建设、评奖评优、事故处理等实验室安全管理重大事项并上报领导小组决定;

(四)制定安全检查项目规范或指标体系,组织开展学校安全检查及专项检查工作,提出责任追究建议并报领导小组决定;

(五)聘请专家提供技术咨询,分析评估各项隐患并提出整改方案,开展安全事故技术鉴定等工作;

(六)推进实验室安全防范公共设施的硬件建设,完善实验室安全管理工作信息化建设;

(七)协调、指导有关部门落实相关工作。

第八条  学校党政主要负责人是学校实验室安全管理工作第一责任人;分管实验室安全工作的校领导是重要领导责任人,协助第一责任人负责实验室安全工作,对全校的实验室安全管理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其他校领导在分管工作范围内对实验室安全工作负有支持、监督和指导职责。

第九条  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保卫处、科技处、后勤集团、校园建设处、研究生院、教务处、人事处、学生工作部(处)、作为学校实验室安全管理的相关职能部门,在实验室安全工作领导小组的指导下,分工负责实验室安全管理相关工作。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及上级部门要求,各部门主要工作职责如下:

(一)保卫处作为全校安全管理的主要职能部门,全面监督与指导学校实验室安全管理工作。负责实验室消防、用电、防雷安全监督管理;负责管制类危险化学品(剧毒、易制毒、易制爆等管制化学品)的采购审批,危险化学品、压力气瓶进出校园及校内运输的安全管制;负责易制爆化学试剂库房的监控,以及公安要求的其他事项;协助安全隐患检查工作;组织突发事故应急处理工作。

(二)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具体负责学校实验室安全管理日常工作。代表学校定期与二级单位签订《实验室安全责任书》,监督二级单位与各实验室签订《实验室安全责任书》;负责监督落实校级实验室安全管理制度;负责组织校级实验室安全教育培训和文化宣传;负责危险化学品(含剧毒化学品、易制毒化学品、易制爆化学品等管制化学品)和压力气瓶的采购审核、备案和使用监管;组织危险废弃物的消纳处置,负责实验室危险废物安全、辐射安全、特种设备安全、生物安全的监督管理;负责组织开展实验室安全检查,并监督隐患整改工作;联合开展突发事故应急处理工作。

(三)后勤集团协助学校实验室安全管理日常工作,负责实验室及其所在楼宇内的墙体、地面、上下水管路、电源电路、防水及其它公共设施设备的日常维护、修缮及安全隐患排除等工作;负责电梯、锅炉和压力管道等特种设备的管理。

(四)校园建设处协助学校实验室安全管理工作,负责新建实验楼等基本建设项目立项、可行性研究、初步设计、评价(环保、安全及职业卫生等)等项目审批工作,严格按照国家相关建筑安全和建设环保的规定及建设规范要求进行设计、施工,项目完工后组织验收移交;负责改扩建实验室项目的楼体结构安全评估与审批,并参与验收。

(五)科技处协助科研实验室的安全管理,负责学校科研项目和科研平台建设项目安全风险评估;协助监督科研项目负责人在日常运行中遵守相关法律法规,采取安全防护措施,落实安全管理责任;协助开展科研实验室的安全检查。

(六)教务处协助教学实验室安全管理。负责监督落实本科教学实验项目立项前的安全风险评估;负责组织开展本科毕业设计(论文)实验安全风险评估工作。

(七)研究生院协助学校实验室安全管理工作。负责组织开展研究生毕业设计(论文)实验安全风险评估工作,并将实验室安全管理与指导教师资格遴选及招生计划分配相结合。

(八)人事处协助学校实验室技术队伍管理工作。与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共同负责实验室安全管理队伍及实验教师队伍的定编、定岗、定责工作;负责将实验室安全教育培训列入教职工教育培训计划;将实验室安全履职情况纳入教职工考核内容;参与并落实教职工实验室安全责任追究。

(九)学生工作部(处)协助学校实验室安全学生管理工作。负责将实验室安全教育培训列入学生入学教育培训计划;将实验室安全落实情况作为学生评优评奖的参考指标;协助处理涉及学生的实验室安全责任追究、事故调查和善后工作。

第十条  二级单位应成立各单位实验室安全管理工作组,党政正职领导为单位实验室安全第一责任人,对单位的实验室安全工作负主要领导责任。主要工作职责为:

(一)严格执行国家及学校相关制度,指导制定并组织实施单位实验室安全管理制度及工作计划;

(二)指导建立实验室安全责任体系,组织成立单位实验室安全工作领导小组,落实实验室安全分管副职领导;

(三)保障实验室安全管理方面的经费投入;

(四)代表单位与学校签订《实验室安全责任书》,与本单位实验室签订《实验室安全责任书》;

(五)开展单位实验室安全自查工作,参加并配合上级部门、学校开展的各项实验室安全检查,组织落实隐患整改工作;

(六)组织本单位实施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

第十一条  二级单位分管实验室安全的副职领导为单位实验室安全直接领导责任人,对单位的实验室安全工作负直接领导责任。主要工作职责为:

(一)严格执行国家及学校相关制度,制定单位实验室安全规章制度;

(二)建立健全实验室安全责任体系,与实验室签订《实验室安全责任书》;

(三)建立单位实验室安全危险源清单和实验室安全工作档案;

(四)落实实验室安全准入制度,制定实验室安全教育培训计划,定期开展实验室安全教育培训及事故应急演练(每年至少一次);

(五)组织落实实验室安全设施配置、安全防护用品配备与信息化建设工作;

(六)加强对单位实验室所涉危险化学品(含剧毒化学品、易制毒化学品、易制爆化学品等管制品)、压力气瓶、危险生物制品、特种设备、高温设备、放射源及射线装置等危险源的管控工作;

(七)落实单位实验室安全检查工作,参加并指导单位实验室安全每月检查,配合上级部门、学校开展的各项实验室安全检查,并组织落实隐患整改工作。

(八)各二级单位均须配备安全员协助分管领导做好单位实验室安全的具体工作

第十二条  分管科研、教学、学生工作的副职领导协助单位实验室安全管理日常工作,应履行学校科技处、教务处、研究生院、学生工作部(处)等相关职能部门在本单位层面的实验室安全管理职责。此外,分管科研工作的副职领导负责科研项目、科研平台建设的安全风险评估。

第十三条   实验中心(实验室)主任履行分管领导对单位实验室安全工作的各项安排,对教学、科研全部实验用房安全工作负有直接管理责任。负责确定各实验用房的责任教师,督促责任教师及使用教师落实各项规章制度,组织并落实实验室安全管理的日常工作。

第十四条   实验用房责任教师(包括实验用房使用教师)为实验用房的直接安全责任人,对实验用房的安全负直接责任。主要工作职责为:

(一)执行学校及二级单位相关规章制度,结合具体情况制定落实实验室安全管理制度(包括日常内部管理细则,安全检查与值日值班制度,培训准入制度,涉及危险的实验安全操作规程及应急处理方法等);

(二)建立实验室安全责任制,与二级单位签订《实验室安全责任书》,与实验用房内师生员工及外来人员签订《实验室安全责任书》;

(三)执行实验室安全准入制度,对进入实验用房的各类人员承担安全教育、告知的责任和义务;

(四)建立健全实验用房安全管理档案,包括实验室卫生安全值日台账、危险物品台账(库存、领用、使用及处置等记录)、贵重仪器设备机组运行记录、实验室安全隐患台账等;组织落实管理制度及安全标识上墙明示工作;配置安全设施、个人防护用品及消防器材等;

(五)负责实验用房安全管理的日常工作,加强对实验用房所涉危险化学品(含剧毒化学品、易制毒化学品、易制爆化学品等管制品)、压力气瓶、危险生物制品、特种设备、高温设备、放射源及射线装置、民用爆炸品等危险源及其他设备、物品日常管理;

(六)制定实验用房重要危险源风险评估和应急管控方案,并报二级单位备案;负责组织或督促本实验用房内开展的教学、科研实验项目安全状况申报、论证工作;

(七)积极配合监管部门、学校、二级单位各项安全检查工作,落实安全日查与隐患整改;

(八)负责实验用房其他相关安全工作。

第十五条  进入实验室学习、实验、工作的师生员工及外来人员均应对实验室安全、自身及他人安全负有直接责任。严格遵守以下规定:

(一)熟悉并严格落实上级、学校、二级单位及实验用房各项规章制度,接受实验室安全教育培训,通过相关实验室安全准入考核;

(二)严格落实安全责任制,与实验用房责任教师签订《实验室安全责任书》;

(三)严格按照实验操作规程或实验指导书开展工作;

(四)佩带必要的防护用具,知晓应急电话号码、应急设施及物品的位置并掌握正确的使用方法;

(五)对实验过程中各种安全风险进行实时检查,及时排除并上报安全隐患,配合各级安全责任人和管理人员做好各项安全工作;

(六)落实所负责的教学、科研实验项目安全状况申报、评估工作;

(七)有权对实验室存在的安全隐患提出意见,并有权拒绝进入存在安全隐患的实验室;

(八)不得在教学科研实验项目中超量、超范围购置或使用危险化学品(含剧毒、易制毒、易制爆等管制化学品)、压力气瓶、危险生物制品、特种设备、高温设备、放射源及射线装置等危险物品;

(九)因过错或违反实验室安全相关规定导致实验室安全事故发生,应承担相应责任。

第十六条  学生进入实验室进行学习、实验时,学生指导教师须对学生进行安全风险告知、安全教育培训,特别是进行危险性操作时须在场指导。

第三章  实验室安全管理主要管理内容

第十七条  实验室安全信息备案

(一)学校实行实验室安全信息备案制度,所有新增或已有实验室须将实验用房责任教师、所在楼宇及房间号、实验室性质、涉及危险源清单等安全信息报至二级单位,由二级单位统一报至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并及时维护信息。

(二)未经安全信息备案的实验室,不得从事实验活动;学校和二级单位有权对未经安全信息备案的实验室进行封门,直至整改完成。

第十八条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

(一)严格按相关规定实施危险化学品采购、运输、存储、使用、处置等全流程全周期管理,并做好相应记录;

(二)具体参照《中国地质大学(北京)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办法》执行。

第十九条  危险废物安全管理

(一)危险废物的处置。严格按照相关规定对危险废物分类收集,密封包装,合理暂存,规范标识,统一处置。实验室设置临时危险废物暂存点用于临时存储实验产生的危险废物。二级单位宜结合本单位危险废物产生量及存放情况,建设本单位专门的危险废物临时存放点。

(二)有毒有害气体的排放。易产生有毒有害气体的实验室须配置通风设施并保证其正常运行,必要时需在通风橱管路上安装有毒有害气体的吸附或处理装置。向大气排放有毒有害气体的二级单位须在相应楼宇安装气体净化装置或采取其他防护措施,并定期对该装置检修及保养;

(三)具体参照《中国地质大学(北京)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办法》执行。

第二十条  压力气瓶安全管理

(一)严格按相关规定实施压力气瓶采购、运输、存储、使用、处置等全流程全周期管理,并做好相应记录

(二)实验室应制定并明示压力气瓶的安全操作规程与事故应急预案,指定专人负责压力气瓶的安全工作;

(三)具体参照《北京地质大学(北京)实验室压力气瓶安全管理办法》执行。

第二十一条  特种设备安全管理

(一)严格按照相关管理规定购置、安装、使用及检验特种设备。实验室应制定特种设备的安全操作规则和事故应急预案,指定专人负责特种设备的安全管理,建立特种设备安全管理档案,并定期进行检验、检查。实验室不得自行设计、制造和使用自制的特种设备,也不得对原有的特种设备擅自进行改造或维修;

(二)特种设备购置安装后须经国家特种设备检验部门检验,办理注册登记手续并取得登记证后方可使用。特种设备使用人员须取得上级主管部门颁发的资格证书,持证上岗。

第二十二条  辐射安全管理

(一)购买放射性同位素或射线装置须严格遵守申报制度。购置单位应提供申报材料,在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指导下办理申报手续,取得国家环保主管部门颁发的《辐射安全许可证》后方可使用该放射性同位素或射线装置;

(二)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的实验室,须在实验室入口处张贴放射性危险标志,安装必要的安全防护联用锁及报警装置或工作信号装置,制定管理制度及应急预案,并指定专人管理。其中放射性同位素应当单独存放于保险柜中并安装防盗门窗、报警装置或监视器;

(四)具体参照《中国地质大学(北京)辐射安全管理规定》执行。

第二十三条  其他仪器设备安全管理

(一)必须制定明确的仪器设备操作规程并予以明示。使用人员(特别是高温、高压、高速运动、电磁辐射等特殊仪器设备的使用人员)须接受培训,通过培训后方可操作;

(二)使用仪器设备须严格按照操作规程进行。操作前须制定切实可行的实验方案并做好准备工作,操作时须严格遵守操作规程并有人值守,用完仪器设备须认真进行安全检查;

(三)定期维护、保养仪器设备及其附属安全设施,及时检修有故障的仪器设备,并做好维护、保养、检修记录。及时报废超期服役的设备以及具有重大安全隐患的设备;

(四)加强对低温冷藏冷冻设备(机械温控冰箱等非防爆冰箱)、高温加热设备(马弗炉、干燥箱等)、高压设备(高压釜等)等有潜在危险的仪器设备的管理。

(五)不得在有高温加热设备或易产生火花、电弧的电气设备的房间存放易挥发的高危液体(如乙醚、石油醚等);

(六)自制自研的仪器设备要充分考虑安全因素,严格按照设计规范和国家相关标准进行设计和制造。

第二十四条  生物安全管理

(一)生物安全包括病原微生物安全、实验动物安全、基因安全等方面。生物实验室的设置应报上级有关部门批准,确定实验室级别并获得相应证书,严格按照生物实验室级别开展实验,严禁在普通实验室进行生物实验。

(二)实验室进行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实验活动时,须取得卫生部颁发的资格证书,按国家规定在具备防护水平的实验室中进行,并须符合《卫生部高致病病原微生物实验室活动管理办法》的规定;

(三)从事动物实验的单位和个人应按照有关标准做好实验动物使用许可、人员培训、防疫免疫及废物无害化处理等工作;

(四)从事基因实验研究,须对DNA供体、载体、宿主及遗传工程体进行安全性评价;须认真做好安全监督记录,安全监督记录保存期不得少于十年;

(五)具体参照国务院、国家环境保护总局等部门颁发的《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环境管理办法》、《基因工程安全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实验室生物安全通用要求》等标准执行。

第二十五条  粉尘安全管理

(一)储存或使用大量粉状物质的实验室,应选用防爆型的电气设备。

(二)产生粉尘的实验场所,须穿戴合适的个人防护用具,开展相关实验时须佩戴防尘口罩和护耳器;

(三)保证实验室粉尘浓度在爆炸限以下,并配备合适的灭火装置,粉尘浓度较高的场所须有加湿装置(喷雾)使湿度在65%以上。

第二十六条   保密安全管理

(一)实验室应定期统计本室承担的涉密科研项目,上报学校办公室、科技处确定项目密级,并按照保密管理要求采取相应保密措施。实验室承担的涉密科研项目的测试数据、分析结论、阶段成果和各种技术文件,依照科技档案和保密管理制度进行保管和使用,任何人不得擅自对外提供资料;

(二)涉密实验室要根据保密要求完善防范设施,涉密部位不得安装无线收发装置及其他无线智能设备;

(三)涉密科研项目的实验场地,一般不对外开放。确因工作需要须安排参观的,须报学校办公室、科技处审核批准,并划定参观范围;

(四)二级单位应定期对实验室涉密工作人员进行保密教育,定期对保密工作的落实情况进行检查,杜绝泄密事故发生;

(五)具体参照学校保密相关规章制度执行。

第二十七条  水电和消防(包括防雷)安全管理

(一)定期检查上下水管路,避免发生管路老化、堵塞等情况。严禁出现水龙头打开且无人监管的现象;

(二)严格按照有关管理规定和规范铺设电气线路,并做好防护,配齐必要消防器材,严禁出现违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的行为。具体参照《中国地质大学(北京)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及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三)严格按照有关管理规定安装楼宇直击雷防护装置,并做好室内重要仪器设备雷击防护,同时做好师生员工防雷减灾安全知识及技能培训。

第二十八条  项目审核管理

(一)建立科研项目安全审核制度。二级单位应对科研项目进行审核,评估潜在的安全危险因素,尤其须对承担化学、生物、辐射等具有重大安全隐患的科研项目进行从严审核和监管。相关实验室应具备相应的安全设施、特殊实验室资质等条件;

(二)建立实验室建设与改造项目安全审核制度。二级单位新建、扩建、改造实验场所时,须经过学校相关部门批准,充分考虑安全因素,加强实验室使用者和设计者、建设者之间的交流沟通,广泛听取意见,严格按照国家相关政策及学校有关要求进行设计、施工;项目建成后,须通过相关部门安全验收、完成交接工作后方可投入使用;

(三)对科研项目、实验室建设与改造项目不审核或审核不严格的,造成损失或其他严重后果的,须承担相应责任。

第二十九条  日常内务管理

(一)实验用房应明确责任教师,并将准确的实验室名称、责任教师、有效联系电话、危险源等信息统一制作铭牌,张贴在实验用房门外明显位置;

(二)严格实验室门禁卡(或钥匙)的配发和管理,不得私自配置门禁卡(或钥匙)或将其借给他人使用。二级单位须保留一套所有实验室的备用门禁卡(或钥匙),由办公室或实验中心(实验室)统一保管,以备紧急之需;

(三)实验室须配备防护工作服、防护手套、护目镜等防护用品以及洗眼器、急救药品等急救物品,并有使用培训及检查维护记录。开展实验时,实验人员须将长发及松散衣服妥善固定,严禁佩戴隐形眼镜,严禁穿凉鞋或者脚部暴露的鞋子,须根据实验内容采取相应的防护措施并佩戴相应的防护用品。开展危险性实验时,实验人员除遵守上述规定外应按要求在通风橱中完成或采取必要的防护措施;

(四)实验室使用过程中实验人员不得擅自离岗,严禁出现无人值守现象。危险性实验(如高温、高压、高速运转等)须两人以上同时在场方可进行;因工作需要进行过夜实验时须两人以上同时在场并须提前申请、由指导教师、实验用房责任教师及二级单位批准后方可进行,相关申请及审批手续应由二级单位及实验室留档备查;

(五)严禁在实验室吸烟、烹饪、饮食及进行娱乐活动,禁止与工作无关的外来人员进入实验室,不得在实验室内留宿;

(六)建立卫生值日制度,并有执行记录表。实验室内清洁整齐,分区应相对独立,仪器设备布局合理。实验材料、实验剩余物品要合理存放。不得在实验室堆放杂物,确保安全出口、疏散通道畅通;

(七)实验结束或离开实验室时,须关闭仪器设备、电源(确因特殊需要不能关闭的须做好安全防范)、水源、气源、门窗等,检查无误后方可离开,并做好记录;

(八)实验室教职工调离、离职或退休时应将本人购买、使用及负责的各类危险化学品、压力气瓶、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高温或高压类仪器设备等实验室物品交接于实验用房责任教师(或其指定的人员),经其审核后报二级单位批准,方可办理调离、离职或退休手续。学生退学、离校时,履行上述程序后,方可办理退学、离校手续。

第四章  准入培训与文化宣传

第三十条  实验室安全准入

(一)学校每学年初依托实验室安全教育学习与考试系统组织安全通识考试,所有新入校教职工及学生均须通过该考试;

(二)二级单位根据实际情况,依托安全课程考试或实验室安全教育学习与考试系统等方式,组织学科特色实验室安全知识考核;

(三)二级单位或实验用房责任教师组织本实验室特色安全知识(含业务操作)准入考核,所有进入实验室的人员均须通过该考核。

第三十一条  实验室安全教育培训

(一)建立分级安全教育培训制度。学校负责组织每学年新教职工和新生的入校实验室安全教育培训,二级单位负责定期对本单位师生开展普及性实验室安全教育培训,负责组织本单位实验用房责任教师的培训。实验用房责任教师负责对进入本实验用房的人员开展针对性实验室安全教育培训(含业务培训)。

(二)二级单位分管副院长、实验室主任、实验室安全员、实验用房责任教师及管理人员应具备相应的实验室安全管理专业知识和能力,定期接受实验室安全培训和考核,考核合格后方可担任实验室安全管理工作,其中初次培训应不少于32学时,初次培训后每年再培训应不少于12学时。上述人员在校内调整岗位或离岗一年以上重新上岗时,应重新接受实验室安全培训,培训不少于4学时;

(三)学校和二级单位开设实验室安全课程,逐步将实验室安全纳入本科教学和研究生教学培养体系。

第三十二条  安全准入与教育培训内容及记录

(一)学校安全准入与教育培训主要内容包括:国家及北京市有关法律法规,学校实验室安全规章制度,学校实验室安全总体概况,重点危险源安全常识,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内容和要求,典型事故案例分析及国内外先进的实验室安全管理经验等;

(二)二级单位安全准入与教育培训主要内容包括:单位实验室安全规章制度、单位实验室安全详细情况(包括重点危险源分布、安全隐患特点及分布、重点监管部位等内容)、单位实验室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典型事故案例分析等;

(三)实验室安全准入与教育培训内容主要包括:实验室安全管理制度,实验室涉及危险源的危险特性和安全操作规程,实验室自救、互救方法和现场紧急情况的处理,实验室安全设施设备及个体防护用品的使用和维护、实验室有关事故案例等;

(四)各级实验室安全准入与教育培训应有记录且至少保存五年。

第三十三条  交换(交流)生、兼职教授、外教、访问学者、交流访问人员等,由承接单位(含二级单位)负责对其进行实验室安全准入教育与培训。

第三十四条  实验室安全文化宣传

(一)学校定期开展实验室安全文化活动,在校园内大力营造实验室安全文化氛围,提高广大师生对实验室安全的关注度;

(二)二级单位及实验室采取多元化文化宣传手段普及实验室安全知识,培养师生实验室安全意识。

第五章  安全检查与隐患整改

第三十五条  实行学校、二级单位、实验室三级安全检查制度,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安全检查或抽查。

第三十六条  实验室安全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每季度组织一次全校实验室安全检查,并根据需要进行专项抽查,被检查单位及实验室须主动配合。对检查中存在安全隐患的二级单位和实验室,实验室安全工作领导小组有权责令其进行整改。对不整改或出现严重问题的实验室,将进行封门,直至整改完成。

实验室安全工作领导小组聘请具有实验室工作及管理经验的教师组成实验室安全督查小组,负责对实验室安全进行日常巡查和指导。

第三十七条  二级单位须定期(每月至少一次)组织本单位实验室安全检查工作,不定期开展安全抽查。

二级单位须做好实验室安全检查记录并存档备查,及时梳理与分析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和隐患、制定整改方案并落实整改措施。

第三十八条  实验用房责任教师须落实实验室安全日查制度,建立值日台账,指定专人每日对实验室安全状况进行巡视检查并做好记录。

实验用房责任教师须对检查中发现的隐患及时、有效进行整改。对重大或一时无法解决的安全隐患,须立即停止实验活动,以书面形式及时向所属二级单位、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保卫处报告,并采取积极防范措施。

第三十九条  对存在的安全隐患,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隐瞒不报或拖延上报。全校师生都负有监督实验室安全的责任,一旦发现实验室安全问题,可向实验用房责任教师、二级单位及学校安全主管部门进行举报。

第六章  追责奖惩与事故处理

    第四十条  各单位、实验室及个人须严格遵守本规定及相关管理制度。对违反实验室安全规章制度的单位负责人、实验室责任教师及实验人员,视情节按照《中国地质大学(北京)教职工行政处分规定》、《中国地质大学(北京)学生违纪处理规定》等文件有关条款追究责任。构成违法犯罪的,由上级主管部门、公安司法机关依法追究责任。

第四十一条  实验室发生安全事故,应立即启动应急预案,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事态扩大和蔓延,做好应急处置工作。同时报告二级单位、保卫处、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等部门。事故所在单位应写出事故报告,交保卫处及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并配合调查和处理。

第四十二条  学校设立实验室安全工作先进奖,对在实验室安全管理、安全技术创新、安全科学研究等方面有突出贡献或表现优秀的二级单位给予奖励。

 

第七章  附  则

第四十三条  各二级单位应根据本规定,结合实际情况另行制定管理办法。本规定未尽事项,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第四十四条  各类生产车间、实习场所、试剂库、电梯或锅炉运行场所等非实验室场所的安全管理由相关职能部门负责,参照国家有关规定及学校安全管理工作规定执行。

第四十五条  在校外实验、实习的安全管理由二级单位负责,须遵守所在实验、实习场所有关规定,无具体规定时可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四十六条  各二级单位全面负责本单位所辖教学、科研全部实验室的安全管理工作,实行属地管辖原则,并接受学校相关职能部门工作指导;同时各二级单位加强对本单位人员的安全教育管理,人员所属单位有协助属地管理的责任。

第四十七条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由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负责解释,原文件“中地大京发[2016]41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