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地质大学(北京)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办法》
2024-09-09 发布:[实设处]朱国典
5、关于印发修订后的《中国地质大学(北京)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办法》的通知.doc
中国地质大学(北京)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办法
(2020年10月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我校危险化学品的安全管理,预防和减少危险化学品事故,保障全校师生生命财产安全,保护环境,根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危险化学品安全法》、北京市地方标准《实验室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范第2部分:普通高等学校》等规定,结合我校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危险化学品,是指具有毒害、腐蚀、爆炸、燃烧、助燃等性质,对人体、设施、环境具有危害的管制类化学品和其他危险化学品。具体的危险化学品目录,按照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工业和信息化、公安、生态环境、卫生、应急、检验检疫、交通运输、铁路、民用航空、农业主管部门,根据化学品危险特性的鉴别和分类标准确定、公布的目录执行。
第三条 我校各级各类教学、科研实验室危险化学品的购买、储存、使用、处置的安全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二章 管理机构及职责
第四条 我校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坚持“管生产必须管安全”和“谁主管,谁负责”,“谁使用,谁负责”的原则,强化和落实危险化学品使用二级单位的主体责任。
第五条 我校危险化学品实行校、院、室三级管理责任制。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代表学校履行危险化学品的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危险化学品使用单位分管实验室安全负责人对本单位的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工作全面负责;实验中心(室)主任对本实验中心(室)的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工作全面负责。实验室责任教师对本实验室的危险化学品管理工作负直接责任。
第六条 我校危险化学品根据国家法规、地方标准有关规定,实行分类管理。危险化学品分为剧毒、易制毒、易制爆及其他危险化学品,分类明细剧毒及危险化学品依据《危险化学品名录》,易制毒化学品依据《易制毒化学品名录》,易制爆化学品依据《易制爆化学品名录》等执行。其他易燃、易爆、助燃危险品遵照公安部门规定执行管理要求。
第七条 危险化学品使用二级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要求的安全条件,完善实验室安全环境;建立、健全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和岗位安全责任制度;对实验室相关人员进行安全教育、法制教育和岗位技术培训,对有资格要求的岗位,应当配备依法取得相应资格的人员。
第八条 各部处依照下列规定履行职责:
1、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负责办理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负责管制类危险化学品的采购审核、备案和使用监管,负责危险废弃物处置;
2、保卫处负责危险化学品的公共区域安全管理,负责管制类危险化学品(剧毒、易制毒、易制爆等管制化学品)的采购审批,危险化学品、压力气瓶进出校园及校内运输的安全管制;负责易制爆化学试剂库房的监控,以及公安要求的其他事项。
3、校医院负责组织、协调危险化学品事故受伤人员的医疗卫生救援工作;
4、其他单位和个人应当相互配合、密切协作,加强对危险化学品的安全监督管理,对依法进行的监督检查应当予以配合,不得拒绝、阻碍。
第九条 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联合保卫处进行监督检查,有权采取下列措施:
1、进入危险化学品作业场所实施现场检查,向有关单位和人员了解情况;
2、发现危险化学品事故隐患,责令立即消除或者限期消除;
3、对存在严重安全隐患,且整改不利的实验室实行暂停使用,封门整改。
第十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违反危险化学品使用的行为,有权向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与保卫处举报。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与保卫处接到举报,应当及时处理;对不属于本部门职责的,应当及时移交有关部门处理。
第十一条 如公众发现、捡拾的无主危险化学品,应及时上报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或保卫处统一进行处理。
第三章 储存及使用
第十二条 购买易制毒和易制爆等危险化学品须按照国家法规和学校规定履行相关购买审批手续,逐步实现专人管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储存、使用国家禁止生产、经营、使用的危险化学品,不得购买和使用剧毒化学品。使用易制毒、易制爆等危险化学品的单位不得出借、转让,不得在网上发布有关信息,不得使用现金交易,不得私自运输。
第十三条 危险化学品应当储存在专用仓库、专用场地、专用储存室(以下统称专用仓库)或专用储存柜内,由专人负责管理。管制类危险化学品实行双人收发、双人保管制度,并做好领用记录;危险化学品应当分类、分项存放,相互之间保持安全距离;危险化学品须配备对应的《技术安全说明书》。化学性质、防护措施和灭火方法相互抵触的危险化学品,不得在同一储存空间内存放。
第十四条 危险化学品专用仓库、专用储存柜应当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要求,并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置相应的通信、灭火、报警装置等技术防范设施,并对安全设施、设备定期进行检测、检验,保证上述设施处于适用状态。
第十五条 危险化学品储存单位应建立危险化学品出入库核查、登记制度,做到账物相符。试剂管理人员应如实记录其储存的危险化学品数量、流向,并于及时维护危险化学品存储和使用情况台账,报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备案。
第十六条 使用危险化学品的单位,其使用条件(包括工艺)应当符合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要求,并根据所使用的危险化学品的种类、危险特性以及使用量和使用方式,建立、健全使用危险化学品的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保证危险化学品的安全使用。
第十七条 领取危险化学品时,务必仔细核对品名、规格、数量和检查包装,确认无误后,方可签收。领取危险化学品后应及时返回实验室或使用地点,不得携带危险化学品到别处办理其它事情,严禁携带危险化学品进入公共场所和其它重要场所。
第十八条 学生实验使用危险化学品时,实验指导老师必须向学生讲清楚操作规程、安全事项及应急处置办法,整个实验过程,要加强巡视和指导,实验结束后必须做好危险化学品残留物清理工作,严禁学生把危险化学品带出实验室和在实验过程中打闹嬉戏。
第四章 报废处置
第十九条 各单位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等法规,结合教育部、学校规定,加强对有毒、有害废液、废旧化学品及废固的管理。
第二十条 使用单位应指定专(兼)职人员负责有毒、有害废液、废旧化学品及废固的回收处置工作。设置相应的回收容器,妥善选择临时存放地点,分级、分类的收集有毒、有害废液、废固,容器外加贴废弃物品标签,容器封闭可靠,并及时移交,由学校严格按照国家相关规定进行处置。
第二十一条 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随意抛弃废固、倾倒废液,防止流失造成环境污染和危害。盛装过危险化学品的器具,在实验结束或科研任务完成后要妥善清洗解危,或已做过实验(工作)而仍有危害性质的危险化学品,应按其属性进行解危处理,对于属性一时难以确定的残留物、制剂,应集中存放,严禁任意丢弃,否则,将追究由此而引发事故的相关责任人责任。
第二十二条 学校设立实验室危废专项处置经费,并纳入预算。废弃物的处置由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请有资质的专业单位进行处理。
第五章 危险化学品登记与事故应急救援
第二十三条 学校实行危险化学品登记制度,相关管理部门应为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以及危险化学品事故预防和应急救援提供技术、信息支持。
第二十四条 使用危险化学品的单位应当制定本单位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预案,报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审批、备案,并配备应急救援人员和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并定期组织应急救援演练。
第二十五条 发生危险化学品事故,事故单位主要负责人应当立即按照本单位危险化学品应急预案组织救援,并向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保卫处报告。
第二十六条 发生危险化学品事故时,各部门应按照《中国地质大学(北京)危险化学品、废弃化学品环境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组织实施救援,采取必要的应急处置措施,减少事故损失,防止事故蔓延、扩大,不得拖延、推诿。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七条 若危险化学品容器属于特种设备的,其安全管理应同时依照有关特种设备安全的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八条 在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方面,本办法中若有未尽事宜,则按国家、教育部、北京市的有关规定进行。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由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负责解释。原文件“中地大京发[2016]42号”同时废止。